药品进销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进销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管理的规范有序,结合卫生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卫生所将计划所需药品,填报《药品采购计划表》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二条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正规的药品供应渠道。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药品定价制度。在药品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5%,分值舍去,为药品的销售价格。 第四条 实行价格变更审批制度。药品价格若有变动,需填写价格变更通知,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按照采购计划购进的药品,药品管理人员必须货到即验。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第六条 药品验收合格入库后,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养护保管储存。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循环质量检查,药品不合格的均不准发货。 第七条 记帐员将购进、销出药品逐一录入电脑,形成完整的药品进销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数量、购入价、零售价、批号、有效期、进货日期等)。 第八条 实行药品管理问责制度。对药品进销管理中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以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