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关于校外租房安置教职工过渡的补充说明
为了明确在校外安置的教职工过渡期限等问题,在广泛征求院住房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针对各委员的意见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纪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引进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副高、正高、博士研究生)在校外安置的
1、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购房后学院承担差额房租期限按《院外租房安排人员过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计算;暂不购房而一直在所租房屋过渡的,学院所承担差额房租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初次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不论是否买房,学院所承担差额房租的期限均为24个月(自初次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
二、分配到我院工作的毕业生在校外租房安置的
1、学院补贴房租的期限为:
①购房的,期限比照《细则》第9条计算,即若所购的是现房,学院补贴房租的时间到合同签字之日后第6个月;若所购的住房是期房,学院补贴房租的时间到合同所示交付日后第6个月。
②未购房或近年内不打算购房的,自初次领取补贴月算起按标准补贴48个月,从第49个月到60个月补贴按相应标准减半,第60个月以后学院不再给予补贴。
2、已购房的教职工如果超过上述①项所规定的享受房租补贴时间而继续租房或隐瞒退房事实未主动向后勤管理处要求停发租金补贴的,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除扣除多发的补贴外,还将给予批评教育。
本纪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院住房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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