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节选)
2003年12月12日召开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会议,经住房委员的充分讨论,对单身教职工宿舍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不符合住宿条件的,要请其退出单身教职工宿舍,如:
1、家住近校12公里以内的;
2、结婚满1年的(同城);
3、购买学校二手房满6个月的;
4、获得住房补贴达到规定期限的教职工
若上述教职工不退房的,租金按五倍收取。
二、对房租的计算办法进行调整:
1、按照常政发[2002]89号文件规定的成套房屋租赁单价按2.5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阳台面积计算一半。
2、两人合住的租金由双方平均分摊。
3、租金以一楼阴面房间为基数,阳面房间租金系数加10%,二楼房间租金系数加5%。
三、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职工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不得一人住一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单独住一间的,房租按三倍收取;按文件规定符合一人住一间的教职工,房屋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四、引进的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已婚教师可享受两间过渡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五、因单身教职工宿舍属于过渡房,教职工安装空调设备应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安装,调整宿舍后的通讯设施更改由教职工向后勤管理处申请。
六、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愿意到校外租房的学校可适当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未婚单职工40元、已婚单职工60元、已婚双职工80元。
本纪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纪要相冲突的以本纪要为准,解释权在住房管理委员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