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校内住宿管理规定
院后管[2005]01号
随着学校的快速发展,临时用工规模也日益扩大,校内可供安置临时工住宿的空间与其需求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规范临时工在校内住宿,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临时工住宿是指我校招聘使用的各种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租住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房屋而产生的相关事宜。
二、凡非工作上必须,学校一般不安排临时工在校内住宿。
三、临时工要求租住学校所属房屋的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四、临时工房租每半年交纳一次。水电费按表计量收取,多人共用一个表的,原则上费用平均分摊,费用标准按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非经营性的管理服务人员住宿不收取房租和水电费。
五、临时工校内住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上必须;
2、由本人申请,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3、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下列人员可申请在校内住宿:
1、保卫处门卫、值班室当值人员;
2、食堂(含锅炉房)值班人员及上早班人员;
3、配电房当值人员;
4、教学楼、宿舍楼值班人员;
5、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须住校的人员。
七、临时工住在校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所住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向他人提供经营便利;
2、不得在所住房屋内及周围烧饭,在指定地点晾晒衣物,不得堆放私人物品;
3、不得在所住房屋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
4、所住房屋不得容留他人入住;
5、不大声喧哗,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6、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凡不按上述规定住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校内住宿资格。
八、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后勤管理处
二00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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