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发[2003]72号
各部门:
为了规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学院房屋土地资源,经院务会讨论,决定于2003年6月25日起实施《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土地管理是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维护学院房地产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房屋土地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合理配置使用学院房屋土地,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土地(以下称房地产)指产权属于学院所有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用房、校内实验室、实习场所、体育娱乐用房、图书馆、教工住宅、学生宿舍、浴室、食堂及校内的商业、经营用房、车棚、库房等,以及使用权归学院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永久性设施。
第三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地产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全院房地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实施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其他部门及任何人不得自行调配、擅自转借或变相出租房地产。后勤管理处的职责是:
1、执行江苏省及常州市《公有房屋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
2、制定学院房屋土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学院房屋的产权、产籍和土地的管理。
4、负责学院房屋资料验收、入帐和编制统计报表等管理。
5、负责学院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修缮,包括计划报批、工程安排等。
6、负责学院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签约、收费、使用等管理。
7、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章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章 房屋管理
第五条 房屋管理是指对学院的一切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学院的要求和本规定实施移交、调配、租赁、维护等行为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基建处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材料和物品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证明、重大设施设备图纸及合格证、施工许可证、水电施工图等有关资料以及房屋所有钥匙。基建处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共同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后勤管理处应与施工单位办理保修手续,财务处应以后勤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预留费用。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接受新建房屋后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登记建档,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固定资产建帐等手续。
第八条 办公用房调配的基本原则及标准:
(一)各处室、系部及二级学院(分院)办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拟定配备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二)行政机关及教辅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建筑面积):
1、正处级:15~25平方米/人;
2、副处级:10~15平方米/人;
3、科长:8~12平方米/人;
4、科员及办事员:6~10平方米/人;
5、因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室或资料室的部分处室,原则上可配备档案室或资料室20平方米一间。
(三)系、部及分院用房标准(建筑面积):
1、办公用房:
(1)正处级15~25平方米/人;
(2)副处级:10~15平方米/人;
(3)系办公室、各类秘书一间20~30平方米;
(4)资料档案一间30~50平方米;
(5)团总支办公室一间20~30平方米;
(6)会客会议室一间20~30平方米。
说明:①坐班人员及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安排一个座位。②教研室按教师人数的30%设办公桌位,每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其余70%的教师设使用面积1平方米的坐席以解决开会和政治学习等活动的需要。
2、专用教室、实验室、研究室、科研专用场所的配备由各系、部、分院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房产资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充分论证后给予配置用房,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学院以上述(二)(三)标准把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到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可自行调整其使用。
(五)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将教学科研用房改做办公用房。
(六)分配给各部门、分院和系部的各类用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也不得转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办公、办公司等),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收回。
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
(一)单身教职工集体宿舍的管理按照院《单身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二)引进人员的过度性住房管理:引进教师由人事处书面通知,后勤管理处根据院内房源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统一筹划引进教师的临时住房,并制定住房收费标准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用房的管理
1、后勤服务总公司除食堂、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汽车库房、办公用房外,如再需要使用学院房屋,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并办理租赁协议。
2、后勤服务总公司租用学院房屋后,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借或转租给他人,一经发现,除给予经济处罚外,由后勤管理处收回其租赁的房屋。
(四)经营性用房和空置房的管理
1、对外经营性用房采取合同管理方式,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租金和水电费的收取以及经营规范化等问题的监查。
2、对于用于住宿的校外空置房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租赁工作的规范化和房屋安全的检查。
第十条 房屋的日常维护
(一)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相关维修事宜。(在保修期内的房屋由基建处负责)
(二)后勤管理处每年应做好房屋的维修计划和预算,并建立健全房屋维修档案。
(三)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房屋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屋面渗漏,墙体下沉或存在其它危房因素的状况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使用部门确因教学、科研及办公需要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装饰,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涉及房屋主体的结构性改造须经基建处签署意见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指对学院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永久性设施进行规划、利用、经营、维护等行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基建处应将征地时的文件批复、协议书、红线图等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后勤管理处,同时配合后勤管理处办理土地使用证,由后勤管理处将土地使用证等原始资料移交院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学院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永久性设施进行出借、出租、买卖或抵押。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院的土地上乱建乱搭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的日常管理,如土地证的变更、年检、土地的使用增益缴费等工作,对土地使用的安全负有检查和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学院以前颁布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