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院发[2002]120号 2002-12-31
关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院发[2002]120号 2002-12-31
发布时间:2007-07-03 文章作者: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访问次数:

关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院发[2002]120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确保我院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研究,院务会审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院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参照院发[20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离退休时的职级(或职务)计算补差。
    三、原单位分配过住房,但未向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款的同志,以原分配的住房面积为基数计算补贴;若已从单位领取过补贴款且达到老标准或住房面积达到老标准(院发[1996]141号文)而未达到新标准的以老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
    四、我院双职工原学校分配过住房,夫妻两人均以分配过的住房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差;双职工分配过住房后领取过住房补贴或兑换过房子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老标准的,夫妻两人均以老标准为基数计算补差。
    五、福利分配住房时,职工配偶方交给我院的集资款均不退还。
    六、住私房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是:院本部集体所有制职工按新标准面积的30%补贴;全民所有制职工按新标准面积的50%补贴。
    七、对离退休职工因故不再购房而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学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止,根据学院财力安排经费分期进行补贴。
    八、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