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请示 院发(2000)51号 2000-4
关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请示 院发(2000)51号 2000-4
发布时间:2007-07-03 文章作者: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访问次数:

关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请示
院发(2000)5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常政发[1999]31号文的房改政策,结合我院财力和教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制定本院职工住房补贴办法。请市房改办予以批复。
    附:《常州技术师范学院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2000年4月
 
 
常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常政发[1999]31号文的房改政策,结合我院财力和教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制定本院职工住房补贴办法。
    一、购房补贴发放原则
    购房补贴发放,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行政职务、职称、工作年限、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来确定。
    二、购房补贴对象
    购房补贴对象:本院在册正式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和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离退休时住房未达到原学院住房面积标准的已离退休的人员。
    三、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根据市房改政策及我院实际,各类在职人员购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一般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级干部135平方米。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参照常房改办[1999]5号文件执行。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时的职务、职称为据确定补贴标准面积。我院住房制度改革新老政策接轨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四“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本补贴与工龄补贴之和。
    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基本补贴(400元)+年工龄补贴(99年补贴价定为7.3元)×工龄年数(工龄计算到92年前)。
    2、职工购房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乘以该职工购房补贴标准面积与现在住房面积之差的积.
    计算公式:职工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购房补贴标准面积-现住房面积)
    五、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一)“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无房职工及住私房的教职工,按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在新购房时一次计发购房补贴。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原分配到住房,后又退房的职工),在新(1998年12月1日以后)购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3、“老职工”中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补贴全额计发,一次结清;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的购房补贴可以在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后借支,并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辞职、解聘、辞退的,借出余额由本人一次性偿还。
    (二)“新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购房补贴办法。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工资额等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与购房补贴率(1999年购房补贴率为13%)之积(不含住房公积金,不再另发住房租金补贴)。
    “新职工”购房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下发的常州市市区“新职工按月计发补贴操作办法”办理。
    (三)职工与学院终止劳动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停发购房补贴。
    六、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
    1、凡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职工,若需办理住房补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到校产科领取“常州市市区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填好后交校产科,经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凭新购房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2、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证件:
    (1)购买省内外住房的合同;
    (2)面积补差职工要提供现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组织、人事部门签证的本人职务、工龄证明。
    3、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须与学院签订领取补贴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几点说明
    1、本院的双职工按各自的现职务、职称、工龄分别计算购房补贴。职工领取购房补贴后,若职称、职务发生变化,购房补贴不再追加。
    2、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中执行。若当年经费不够支付,则采取轮后制,在下年度执行。轮后顺序以职工(凭购房依据)到校产科登记时间、工龄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按序执行。
本方案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报经省市领导批复后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院发[1996]41号文和院发[1997]11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在院住房管理委员会。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2000年4月
附件:
住房制度改革新老政策接轨的几条规定

    1、凡在房改中学院对缺面积职工按6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补贴过的人员,以及原无房户按12000元/单职工、24000元/双职工补贴过的人员,均视该职工已达到了学院当时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执行本方案时,仅给予职工面积差额补贴。
    2、在房改中,学院按当时面积标准,计算超面积,按市场价交费,而按本方案职工又不超面积,则当时按市场价增收的费用一律退还给职工本人。
    3、凡住私房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全民所有制职工按本人对应标准的40%的面积计算,集体所有制职工按本人对应标准的30%的面积计算。以上标准仅在职工购房时才予补贴。
    4、本方案开始实施后,除培训部(院内)职工宿舍不能对外出售外,其他职工已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交易办法按常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5、新引进职工的住房补贴政策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引进人员办理购房补贴时,由原单位出具优惠售房证明,确定已享受的优惠售房待遇,按本办法的相应标准,实行缺面积补差。新引进的50岁以下的正高职称,35岁以下的博士生,既可按院发[1999]86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正高职称每户补贴15万元、博士生每户补贴10万元办理。
    6、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教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中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110平方米,正高级职称1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