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23 文章作者: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访问次数: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学校教职工过渡住房的安排,加强学校房产管理,现将学校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提供过渡住房的两种形式
    使用校内过渡房和校外租房。
    二、过渡住房使用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学校人事处引进的正式在职人员(含人事代理);
    2.非常州市市区的教职工或家离学校12公里以外的;
    3.在本市没有住房的。
    三、校内过渡房使用费标准和校外租房补贴标准
    (一)校内过渡房使用费标准
    1.入住校内过渡房的月使用费标准按8元/㎡(使用面积)计算,阳台面积计算一半。使用费以一楼阴面房间为基数,阳面房间使用费系数加10%,二楼房间使用费系数加5%。
    2.过渡房使用费按月从房屋使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校外租房补贴标准
    学校鼓励教职工到校外租房,以解决校内用房不足局面。学校每月给予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1.本科及以下学历和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称为第一类人员,在校外租房的补贴标准每人按250元/月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人员和科级干部称为第二类人员,在校外租房的补贴标准每人按300元/月执行。
    3.博士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和处级干部称为第三类人员,在校外租房的补贴标准每户按600元/月执行。
    四、过渡住房管理规定
    1.申请入住学校过渡住房的教职工应填写过渡住房申请登记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申请校外租房的教职工应填写校外租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其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
    3.在当月15日前(含15日)办理入住手续的,计收全月房屋使用费;15日后入住的,计收半月房屋使用费。
    4.第一类人员使用校内过渡房或租房补贴的时间之和不超过四年。超过期限的,若是使用校内过渡房的按违约用房处理,若在校外租房过渡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5.第二类人员使用校内过渡房或租房补贴的时间之和不超过三年。超过期限的,若是使用校内过渡房按违约用房处理,若在校外租房过渡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6.第三类人员使用校内过渡房或租房补贴的时间之和不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若在校外租房过渡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若是使用校内过渡房按违约用房处理。
    7.上述各类人员若是在校外租房的,已领取购房补贴或安家费的,则租房补贴的时间截至领取房款之日起的第6个月;若使用校内过渡房的,则在领取房款之日起的第6个月内搬离学校,否则按违约用房处理。
    8.校外租房于每年的三月、九月进行审核,相关的教职工应及时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其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发放租房补贴。
    9.校外租房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经查实后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10.退房的教职工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填写过渡住房退房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周内将原住房腾空后退还学校,否则按违约用房处理。
    五、校内教工宿舍入住管理规定
    1.教职工对家具等设施负有维护、保证完好的责任,每位教职工配备单人床一张、两抽桌一张,木椅一把,书架一个。每个房间配脸盆架一只。
    2.入住的教职工必须检查过渡住房室内物品和水电设施。住户的房屋使用费、水费、电费等均由住户自已承担,且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由于别墅宿舍区每个单元只有一个水表、一个电表,教职工应在许可负荷条件下用电,自觉按照“多受益、多分担”的原则,定期商定、上报分担份额,没有或不愿协商并上报分担份额的,按所在单元的教职工人数平均分摊水电费。
    4.室内财产包括家具、门窗配件、水电设施、厨房与卫生间设施等,由居住的教职工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则照价赔偿。
    5.教职工应维护居住秩序和环境卫生,对本单元内的公共部位卫生负责。
    6.教职工应保持一个宁静、清洁的居住环境,禁止在宿舍区豢养各种动物。
    六、违章、违约用房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章用房,住户应当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房屋使用人正常月使用费的5倍,自违约之日起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违约者取消违约行为并恢复原状。
    1.擅自占用住房,不服从学校调配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2.私自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3.教职工以本人名义申请使用过渡房而非本人居住的;
    4.住户如没有特殊原因三个月不使用住房而未及时向学校退房的;
    5.住户未经学校同意,有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盖、楼道乱堆杂物等行为。
    (二)在校内使用过渡房的职工,若不按规定期限退还原住房的,为违约用房。违约用房的使用费每年按2倍递增收取。
    七、附则
    1.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过渡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公有民办二级学院相关人员过渡办法由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